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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10-3298199
一二三類壓力容器分類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(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)頒發的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(TSG21-2016,以下簡稱《固容規》,行業內稱“大容規”)根據壓力容器操作壓力、介質危害程度、容器功能、結構特性、材料和對容器安全性能的綜合影響程度等,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。
(一)第一類壓力容器
低壓容器(第(二)、(三)款規定的除外)。
(二)第二類壓力容器(下列情況之一,第(三)款規定的除外):
(1)中壓容器;
(2)低壓容器(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);
(3)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(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);
(4)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;
(5)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。
(三)第三類壓力容器(下列情況之一):
(1)高壓容器。
(2)中壓容器(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);
(3)中壓儲存容器(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,且pV大于或等于50MPa·m3);